貴陽華筑工程測試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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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地基檢測之地基基礎抽樣方法匯總
一、基本規定
3.0.6 檢查數量應按檢驗批抽樣,當本標準有具體規定時,應按相應條款執行,無規定時應按檢驗批抽檢。檢驗批的劃分和檢驗批抽檢數量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的規定執行。
二、地基工程
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貴州地基檢測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的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數量每300不應少于1 點,超過30002部分每5002不應少于1 點。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 點。
4.1.5 砂石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水泥土攪拌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窮實水泥土樁等復合地基的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復合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 且不應少于3 點。有單樁承載力或樁身強度檢驗要求時,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 且不應少于3 根。
4.1.6 除本標準第4. 1.4 條和第4. 1. 5 條指定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可按檢驗批抽樣。復合地基中增強體的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0% 。
三、基礎工程
5. 1. 3 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來自同一攪拌站的混凝土,每澆筑50必須至少留置1 組試件;當混凝土澆筑量不足50時,每連續澆筑12h 必須至少留置1 組試件。對單柱單樁,每根樁應至少留置1 組試件。
5.1.6 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采用靜載試驗的方法對樁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 且不應少于3 根,當總樁數少于50 根時,不應少于2 根。在有經驗和對比資料的地區,設計等級為乙級、丙級的樁基可采用高應變法對樁基進行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10 根。
5.1.7 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 且不應少于10 根。每根柱子承臺下的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 根。
四、基坑支護工程
7.1.4 除強度或承載力等主控項目外,其他項目應按檢驗批抽取。
7.2.4 灌注樁排樁應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宜少于總樁數的20%, 且不得少于5 根。采用樁墻合一時,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的檢測數量應為總樁數的100%; 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的灌注樁排樁數量不應低千總樁數的10%, 且不應少千3 根。當根據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判定的樁身完整性為Ⅲ類、Ⅳ類時,應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
7.2.5 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灌注樁每澆筑50必須至少留置1 組混凝土強度試件,單樁不足50的樁,每連續澆筑12h 必須至少留置l 組混凝土強度試件。有抗滲等級要求的灌注樁尚應留置抗滲等級檢測試件,一個級配不宜少于3 組。
7.2.7 基坑開挖前截水帷幕的強度指標應滿足設計要求,強度檢測宜采用鉆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單軸水泥土攪拌樁、雙軸水泥土攪拌樁、三軸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時,取芯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 且不應少于3 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時,取芯數量宜沿基坑周邊每50延米取1個點,且不應少于3個。
7.5.3 基坑開挖前應檢驗水泥土樁(墻)體強度,強度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墻體強度宜采用鉆芯法確定,三軸水泥土攪拌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 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抽檢數量每50延米不應少于1個取芯點,且不得少于3個。
7.6.3 土釘應進行抗拔承載力檢驗,檢驗數量不宜少于土釘總數的1%, 且同一土層中的土釘檢驗數量不應小于3 根。
7.7.3 兼作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與地下結構底板、貴州地基檢測梁及樓板之間連接的預埋鋼筋接駁器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進行抽樣復驗,取每500 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 件,復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強度等。
7.7.4 混凝土抗壓強度和抗滲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墻身混凝土抗壓強度試塊每100混凝土不應少于1 組,且每幅槽段不應少于1 組,每組為3 件;墻身混凝土抗滲試塊每5 幅槽段不應少于1 組,每組為6 件。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 的規定執行。
7.7.5 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墻體施工結束后,應采用聲波透射法對墻體質量進行檢驗,同類型槽段的檢驗數量不應少于10%, 且不得少于3 幅。
7.8.2 水泥土攪拌樁的樁身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強度檢測宜采用鉆芯法。取芯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 且不得少于6 根。
7.9.2 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等土體加固的樁身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強度檢測宜采用鉆芯法。取芯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0. 5%, 且不得少千3 根。
7.9.3 注漿法加固結束28d 后,宜采用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標準貫入等原位測試方法對加固土層進行檢驗。檢驗點的位置應根據注漿加固布置和現場條件確定,每200檢測數量不應少于1 點,且總數量不應少于5 點。
7.11.3 描桿應進行抗拔承載力檢驗,檢驗數量不宜少于描桿總數的5%, 且同一土層中的描桿檢驗數量不應少千3 根。
7.12.3 支承樁施工結束后,應采用聲波透射法、鉆芯法或低應變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驗,以上三種方法的檢驗總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且不應少千10 根。
7. 12.4 鋼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開挖后應采用低應變法檢驗柱體質量,檢驗數量應為100% 。當發現立柱有缺陷時,應采用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進行驗證。
五、土石方工程
9.1.4 平整后的場地表面坡率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沿排水溝方向的坡率不應小于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土石方工程的標高檢查點為每100取1 點,且不應少于10點;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幾何尺寸(長度、寬度等)應全數檢查;土石方工程的邊坡為每20m 取1 點,且每邊不應少于1 點。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檢查點為每100取1 點,且不應少于10 點。
六、邊坡工程
10.2.1 施工前應檢驗鈾桿(索)描固段注漿(砂漿)所用的水泥、細骨料、礦物、外加劑等主要材料的質量。同時應檢驗描桿材質的接頭質量,同一截面鈾桿的接頭面積不應超過描桿總面積的25% 。
10.2.3 鋪桿(索)在下列情況應進行基本試驗,貴州地基檢測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 根,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 的規定執行:
1 當設計有要求時;
2 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或新技術的描桿(索);
3 無描固工程經驗的巖土層內的描桿(索);
4 一級邊坡工程的描桿(索)。
10.2.4 施工結束后應進行鈾桿驗收試驗,試驗的數量應為描桿總數的5%, 且不應少于5 根。同時應檢驗預應力描桿(索)描固后的外露長度。預應力描桿(索)拉張的時間應按照設計要求,當無設計要求時應待注漿固結體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90% 后再進行張拉。